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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字体: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潜捞协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61    更新时间:2008-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Diving & Salvage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DS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从事潜水、打捞、救助等具有从业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及予此相关医学保障、装备装具制造、科研、教学培训等机构(以下简称本行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和协调行业内业务,提升本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发挥政府与企事业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根据其行业自律性管理的要求,开展行业的自律性活动;

(二)开展本行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立法提供依据和建设性意见;开展本行业装备技术发展方向的研究,促进其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升;开展行业管理和人才发展战略的研究,提高本行业整体素质,促使本行业在我国经济建设、抢险救灾以及人命救生等社会与公共服务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制订、编写和修订潜水、打捞等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作业规范、安全规程、潜水人员医学标准、培训计划与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等;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依据相关法规,承办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从业资质、考试和证书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研究和掌握国际同类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动向,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潜水、打捞技术与管理经验,推行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作业规则和安全规程,促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在本行业的开发与应用;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全国本行业的机构和专业人才状况,建立中国潜水、打捞等相关行业数据库;收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信息,开展人才市场咨询、人才劳务以及业务中介等服务;

(七)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本行业和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受理与本行业服务有关的投诉,根据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与国际同类行业协会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推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商业信息。促进并协助建立我国与有关国家同类从业资质、资格等的相互认可机制;

(九)主办本行业的杂志和网站,建立宣传、信息交流与服务的平台;

(十)开展本行业重大工程风险及效果的评估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及会员的利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十二)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会务、培训等事项及会员单位和会员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获得从事涉及潜水、打捞、救助等从业资质及相关医学保障、装备装具制造、科研、教学培训等与此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在上述领域从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和援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合法权益得到本会的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的约束。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期刊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所作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资格审核和年审情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潜水、打捞、救助以及相关医务保障、装备装具制造、科研、教学培训等与此相关行业,开拓进取,勤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本会紧急重大事务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55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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