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顾问管理办法(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会设立顾问班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对顾问的管理与服务,发挥顾问的智囊作用,提高我会科学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以利我会持续、健康、规范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会提供决策咨询、出谋划策或承担专项任务的受聘顾问。
第三条 受聘顾问应围绕我会发展目标和行业建设领域开展工作,遵守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维护和保持顾问工作的正常运行机制,发挥顾问的能动作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愿为我会和行业建设献策出力的国内外技术专家、学者、资深管理人士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同意,均可被聘为我会顾问:
(一)与行业建设相关且有较大影响的管理、法律、经营领域的专家或管理者;
(二)具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商(协)会、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士;
(三)能够对我会及行业建设提供较大帮助和指导的人士;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顾问工作。
第五条 我会聘请顾问注重选择有思想、有见地并在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相关领域有影响力的人士。注重遴选能够对我会及行业发展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热心人士。
第三章 聘任、续聘和解聘
第六条 社会单位或个人可以按我会顾问的基本条件向我会秘书处推荐人选或自荐人选。秘书处对推荐或自荐人选初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由理事长聘任。推荐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员(机构)担任顾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我会决定聘任的顾问,由秘书处具体办理聘任手续。聘书可通过仪式、会议及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有关领导颁发。
第八条 顾问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续聘的顾问重新办理手续并签订合约。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顾问资格终止。我会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可依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或补聘部分顾问。
第九条 顾问任期内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我会秘书处核实后向理事长提出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我会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章程》及工作规则,从我会发展需要出发,立足实际,对我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及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调研和论证,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前瞻性及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自身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我会献策出力。
第十二条 我会如遇有资质、技术、经营、法律、外事等方面需要协调的事项时,有能力或资源的我会顾问应及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规违纪或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原则下,我会顾问有义务帮助收集整理有助于我会发展的相关信息资料,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 我会顾问应按照理事长的委托,承办和完成理事长所指定的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我会顾问需遵守本办法和我会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我会形象。非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我会发言和签署文件。
第五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我会顾问分为坐班和不坐班两种工作方式,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我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顾问通报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无偿向我会顾问提供相关工作资讯材料。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我会顾问有权参加我会有关工作会议及优先参加我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庆典,但不能递交提案、支持动议或投票。
第十九条 我会每年组织1—2次顾问人员务虚会,组织我会顾问开展调研,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共商发展良策。
第二十条 对为我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顾问人员,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适当的奖金或保健津贴。
第二十一条 我会顾问一经聘任,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其中坐班顾问应负责一方面的工作,其补贴标准相应高于不坐班的顾问,同时免费享用工作午餐。
第二十二条 我会顾问参加由我会组织的活动或会议,如原单位无力解决差旅费和食宿费的,由我会同意负责并按规定报销。家住外地的我会坐班顾问可参照我会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探亲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我会为坐班顾问提供必需的办公用品用具,对外地坐班顾问提供或租赁居住用房。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我会顾问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由秘书处牵头负责,按本办法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详细的顾问信息档案,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围绕我会中心工作,由秘书处按工作需求制定我会顾问的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适时组织我会顾问进行相关活动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我会相关部门对顾问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得无故拖延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我会各个部门要积极为顾问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秘书处要做好具体协调督办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会顾问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调研费、通信费、差旅费、顾问补贴等。
第三十条 我会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要通过我会相应媒体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会章程及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发布之日起施行。